以案普法 ——一小区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2024-08-21 15:28:48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舒千羽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13863

中方融媒8月21日讯 案情回顾:2024年6月18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怀化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中方县天鸿香山别院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抽查该小区9栋1单元配备的4卷消防水带时发现,其中2卷消防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米以上(标称长度20米,测量长度18.2米),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0.1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以上2卷消防水带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于6月23日前整改,并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4年6月24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仍未改正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怀化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

处理:怀化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适用较轻违法行为情形,量罚阶次0-30%,规模划分为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在1万元以下,故裁量区间为单位:500元≤罚款,裁量区间为个人:100元≤罚款,给予怀化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给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生裕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五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5-1~005-5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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